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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2020年12月市司法局党委中心组学习提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7 17:59:52 点击:640

2020年市司法局党委中心组学习提纲

           (十二月)

 

   间:2020年12月15日

   点:一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局班子成员、县级干部

人:娄建广

学习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有许多论述,如“家庭是人生的个课堂”,“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在“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领导干部的家风“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等。学习这些论述,对于科学把握和有力推进党关于党风政风民风根本性好转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个课堂”。中国人一向重视“家庭”在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所以,素有“天下之本在家”之说。“家庭是人生的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任老师”。在这里,家庭既是一个人人生起点的地方,也是一个人“梦想启航的地方”。有鉴于此,习近平特别强调“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问题。

“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一个家庭能否做到源远流长、薪火相传,其关键性的因素就是这个家庭里面的家风相传问题。在家风的传承问题上,家训、家规和家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家教的作用更不可替代。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尽管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有了极大程度的改善,但家风建设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忽视,甚至出现了一种断层的现象。这种家风断层现象的严重后果就是:对于一些手握公权之人来说,他们缺失了“勤政为民”的情操与旨趣;对于普普通通的民众来说,他们缺失了“为人处世”的基本规则与操守。

妇女在“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妇女作为人类社会之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其在社会和家庭之中的地位与作用古今中外都有不少精辟的论述。在中国古代的传统家庭之中,虽然大部分妇女都不识字,经济上也不独立,但却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如此,古人一直有“闺闱乃圣贤所出之地,母教为天下太平之源”与“妻贤夫祸少,妻贪夫招罪”等之说。

领导干部的家风“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中国人自古以来都十分看重当政者的做人与做官之道,即“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对为政者而言,个人修养水平至关重要,可以说是安邦治国的基础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十分重视。他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对此,他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抓好家风。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更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编 总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主办:濮阳市司法局